單位查員工通話記錄?随着移動互聯網的發展,手機運用滲透到工作的方方面面一些單位給員工配備了工作手機作為内部福利但是,員工使用工作手機産生的通話内容,單位是否可以收集、利用呢?近日,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勞動合同糾紛案,公司認為離職員工存在“飛單”行為,要求賠償經濟損失,提交的證據卻是員工工作手機中導出的通話錄音文件……,接下來我們就來聊聊關于單位查員工通話記錄?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參考一二希望能幫到您!
随着移動互聯網的發展,手機運用滲透到工作的方方面面。一些單位給員工配備了工作手機作為内部福利。但是,員工使用工作手機産生的通話内容,單位是否可以收集、利用呢?近日,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勞動合同糾紛案,公司認為離職員工存在“飛單”行為,要求賠償經濟損失,提交的證據卻是員工工作手機中導出的通話錄音文件……
【案情回顧】
小李就職于一家網絡公司。公司《員工手冊》規定,員工“飛單”“幹私活”的,按成交價的40%追究賠償責任。2019年底,小李向公司提出離職,并将工作手機交還公司。
誰知,過了不久,公司以存在“飛單”為由,向勞動仲裁部門提起仲裁,要求小李賠償因“飛單”造成的公司損失14萬餘元。
為證明小李存在“飛單”的行為,公司拿出的證據,是小李工作手機中導出的通話錄音。在這些通話錄音中,有小李和其他公司洽談銷售業務的内容,并親口承認自己要“飛單”。勞動仲裁部門根據該通話錄音,認定小李存在“飛單”行為,裁定小李賠償公司14萬餘元。
小李對該裁決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公司未經允許遠程監控,嚴重侵犯我的隐私權!”小李認為,公司截取的錄音内容沒有涉及具體項目、實際發生時間、金額、人物,隻是與朋友的正常通話聊天,沒有給公司帶來任何商業利益損失。公司遠程監控自己電話,且并未事先告知,嚴重侵犯自己的隐私權,因此該錄音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公司則主張,公司沒有侵犯小李隐私權,公司把手機發放給員工就是用于工作的,所以公司有權取得通話信息。有證據證明小李确實存在“飛單”行為,公司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比例要求小李補償經濟損失,合法有據。
【審判結果】
法院認為,公司的确享有工作手機的所有權,但是其并未證明已告知小李會對運用該手機的通話予以錄音并恢複數據,或已就恢複其通話信息取得小李的明确同意,故該證據的合法性法院不予認可。
最終,法院支持了小李的訴訟請求。該案上訴後,二審維持原判。
以案說法
勞動者應當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但是,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權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實施竊聽他人私密活動、處理他人私密信息等行為。公司對勞動者履行工作職責進行管理監督,應當在合法合理的限度内行使權利。
本案中,用人單位未經勞動者同意,擅自恢複工作手機的通話數據,該行為不具有管理上的合法性、必要性、正當性,屬于濫用管理監督權的行為,應予以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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