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故意曠工要公司開除?現代快報訊(記者 鄧雯婷)小謝就職于南京一家公司,有一天他主動告訴公司人事部門,自己找到了新工作,但他希望能獲得失業救濟金,要求公司解除勞動關系并停繳社保公司人事部回複,在無解除事由的情形下無法與小謝解除勞動關系于是小謝主動曠工“求”自由,公司則依據《獎懲條例》将他開除小謝将公司告上法庭,索賠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賠償金12萬餘元和一些其他費用小謝的行為會得到法院的支持嗎?近日,南京江甯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案件,我來為大家講解一下關于員工故意曠工要公司開除?跟着小編一起來看一看吧!
現代快報訊(記者 鄧雯婷)小謝就職于南京一家公司,有一天他主動告訴公司人事部門,自己找到了新工作,但他希望能獲得失業救濟金,要求公司解除勞動關系并停繳社保。公司人事部回複,在無解除事由的情形下無法與小謝解除勞動關系。于是小謝主動曠工“求”自由,公司則依據《獎懲條例》将他開除。小謝将公司告上法庭,索賠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賠償金12萬餘元和一些其他費用。小謝的行為會得到法院的支持嗎?近日,南京江甯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案件。
為獲得失業金,小夥主動曠工
現代快報記者了解到,小謝于2013年3月22日入職南京某公司,從事品質保證工作。2016年4月1日起,雙方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021年8月15日晚,公司員工通知小謝8月16日正常上班,但小謝自8月16日起沒有去公司上班。後公司出具落款時間為2021年8月16日的《離職證明》,載明:因小謝連續5日無故曠工,嚴重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根據公司規定,對小謝進行開除處理,雙方自2021年8月16日起不存在勞動關系,亦無任何後續勞動糾紛,特此證明。
2021年8月26日,公司向工會發送郵件通知,載明:小謝于7月主動向公司提出想離職,并希望離職後領取失業金。因此行為不符合公司規定,當時并未同意。小謝表示會故意曠工,以達到主動解除勞動合同的目的。小謝自8月以來無故未出勤,因此依據《獎懲條例》對該員工給予開除處罰。後小謝于2021年8月26日聯絡公司,要求離職證明上的離職日期填寫8月16日,方便他辦理失業金,公司考慮其實際困難,因此依其請求,但實際辦理日期為8月26日。小謝于2021年8月26日收到上述離職證明。
值得一提的是,南京某公司的《獎懲條例》于2006年3月制定,其中規定連續12個月内曠工4次以上的給予開除處罰。小謝于2014年4月28日簽署的《薪資保密承諾書》中載明,其已知悉相關規定并将嚴格遵守。
小夥向公司索要賠償金,法院:不支持
2021年8月,小謝向南京市江甯區勞動人事争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委終結審理後,小謝起訴至法院。他要求,公司支付2021年8月拖欠的工資813元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賠償金12萬餘元,同時還要支付公司未提前一個月通知的代通知金7000多元。
案件審理中,某公司提供了2021年7月30日小謝與相關工作人員的談話錄音,證明小謝主動要求以曠工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在錄音中,小謝稱:“你就直接算我曠工呗。”工作人員回複:“站在公司的角度來說,我肯定是不能開除你的,因為你沒有犯任何錯誤。”小謝回複:“對于我來講,曠不曠工,無所謂。”工作人員回複:“曠工不光是曠工,公司會給處理的。按照員工手冊,我們是有一些處罰的,不光是開除。等于你現在就為了失業金,不惜一切代價,我仁至義盡把這些事情都告訴你。”
法院認為,小謝與某公司間的勞動合同成立、有效。小謝主張2021年8月工資差額813元,某公司同意支付,法院予以支持。小謝确認其于2021年8月26日收到某公司開具的離職證明,即某公司解除勞動關系的通知于2021年8月26日送達小謝,雙方勞動關系自該日解除。勞動者應遵守基本勞動紀律及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小謝自2021年8月16日起無故缺勤,某公司依法依規認定小謝曠工4次以上并無不當。因小謝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某公司解除與小謝的勞動合同,符合法律規定,不應支付賠償金。小謝主張代通知金,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最終判決,南京某公司支付小謝2021年8月工資差額813元,駁回小謝的其他訴訟請求。(文中案件當事人系化名)
(編輯 蔣文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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