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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孕婦:9大生育保險問題解答

母嬰 更新时间:2024-12-12 10:01:48

  職場孕婦:9大生育保險問題解答

  問題1:關于生育保險的具體規定和辦理細節,是否有專門的咨詢電話?

  答:有的。具體咨詢可以撥打社保電話咨詢中心。

  問題2:從業婦女在生育期間是否還須繳納社會保險費?

  答:從業婦女在領取生育津貼期間仍應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與單位建立了勞動關系的從業婦女個人繳納部分由其所在單位代扣代繳。從業婦女領取的月生育生活津貼扣除個人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後,低于本市企業職工最低月工資标準的,由生育保險基金予以補足。

  按本市企業職工最低月工資标準享受生育生活津貼的,在規定的享受期限内适逢本市企業職工最低月工資标準調整的,可按新的标準執行。

  問題3:辦法出台後,是否會影響原來婦女“三期”享受的假期規定?

  答:不受影響。原來婦女享受的假期規定仍按有關規定執行。

  問題4:持藍印戶口的婦女是否在享受範圍内?

  答:不在享受範圍。

  問題5:工資性收入如何理解?

  答:工資性收入是指:女職工請産假或請産假前正常出勤月的,企業根據國家和本市的規定以及勞動合同的約定,以各種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報酬,即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全部工資收入。

  問題6:哪些人不能享受生育保險金?

  答:第一種:從未繳納過城鎮社會保險費的生育婦女;

  第二種:在單位務工的或未在城鎮居住的外地生育婦女,未繳納過社會保險費,建立的是勞務關系,非勞動關系;

  第三種,務農,或在鄉鎮企業工作的本市農村婦女;

  第四種:參加本市農村社會保險但沒有按照城鎮社會保險繳費的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工作的婦女。

  問題7:如何理解《辦法》中第十五條第三款規定的“生産或流産的從業婦女已經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貼不足其應享受的工資性收入的,不足部分的發放,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答:舉例說明:如一從業婦女上一年度月工資性收入為10000元人民币,高于本市月平均工資300%,即高于8676元人民币,則按規定其最高社保繳費基數是8676元人民币,則其生育生活津貼的發放數額為每月8676元人民币×按規定應該享受生育生活津貼的期限。不足部分的每月1324元人民币應由企業自行解決。

  問題8:《辦法》出台後,生育婦女平均待遇大約有多少?

  答:第一項:生育生活津貼經測算,平均每人享受醫療期限大約為4個月(三個月90天+晚育30天),則人均生育生活津貼是2892元×4=11568元人民币(按照全市月平均工資2892元人民币計);第二項:生育醫療費津貼是3000元人民币;兩項合計,生育婦女平均可以獲得高達14568元人民币的生育保險,而這還不包括醫療保險承擔的分娩住院醫療費。

  問題9:個人是否需要繳納保險費用?生育保險基金如何籌集?

  答:《生育保險辦法》明确規定,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辦法》實施後,本市城鎮生育保險基金暫從城鎮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劃轉,個人不承擔繳費義務,也不再增加單位的繳費負擔。其中城鎮養老保險基金按全市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工資總額的0.5%劃轉;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全市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工資總額的0.3%劃轉。關于《辦法》中“用人單位每月按繳費基數的0.8%的比例繳納城鎮生育保險費”的規定,在本市對有關社會保險費費率進行調整時再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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