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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災毀屍滅迹

圖文 更新时间:2024-11-23 21:25:12

  央視網消息:兩年前,海南海口發生一起故意殺人案。案件發生後不到一周,犯罪嫌疑人就被抓捕歸案;同時還牽出另外兩名犯罪嫌疑人。一審宣判後,這三名被告人均不服判決提起上訴。然而在二審的庭審中他們面對法庭訊問有的說辭卻前後不一有的閃爍其辭。他們是想逃避罪責還是案件真的另有隐情?

  轎車起火車内2人身亡 現場疑點多

  火災毀屍滅迹(證據面前辯解蒼白無力)(1)

  2016年4月25日淩晨,海口警方接到群衆報案,在海口市的羊山大道上,有一輛汽車着火。而在火被撲滅之後,警方在車内發現兩名死者。車子究竟為什麼起火,車内兩人又為什麼沒有逃生呢?經過對兩名被害人進行檢驗,警方發現了諸多疑點。

  一審審判長 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法官 程少輝:“發現他們的氣管部位沒有發現有那種炭末附着物。然後在他們那個,通過屍檢還發現他這個作案死者身上有刀傷。因為在車輛附近發現了酒瓶,他是用酒精引燃的有引燃物。”

  初步推斷 人為制造火災毀屍滅迹

  法醫的檢驗結果證明,車裡的兩人在火災發生之前就已經死亡,而現場遺留的引燃物,說明這把火也是人為點燃的。種種迹象表明,這是一起刑事案件。顯然,有人将兩人殺害,并且試圖通過制造火災來毀屍滅迹。警方經過大量工作,迅速鎖定了一名叫做陳朝景的男子有重大作案嫌疑。

  “黑吃黑”殺害對方 兩同夥協助逃跑

  陳朝景,綽号“阿南”,2016年4月30日,他在廣西東興市落網。根據他的供述,他是在進行毒品交易的過程中與對方發生争執,用匕首将兩人捅刺昏迷之後又殺人焚屍滅迹的。與此同時,在陳朝景殺人後幫助他逃跑的謝德林、馮小超兩人也被警方抓獲。

  火災毀屍滅迹(證據面前辯解蒼白無力)(2)

  經過審理,2017年4月7日,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作出一審判決。

  火災毀屍滅迹(證據面前辯解蒼白無力)(3)

  一審審判長 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法官 程少輝:“陳朝景最後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謝德林、馮小超他兩個是構成窩藏罪和販賣毒品罪,分别被判處了有期徒刑十八年,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剝奪了相應的政治權利,并處罰罰金。”

  一審宣判後,三名被告人提起上訴。2017年8月17日,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了二審。

  二審審判長 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法官 趙軍:“陳朝景他的主要上訴理由就是說在這個實施殺人行為的時候,是兩名被害人要去劫取他的毒資,他為了保證自己的這個錢不被搶走然後實施了殺人行為,他認為他的行為是有一定的防衛性質,然後屬于防衛過當,另外一個就是一審對他的這個量刑過重了。”

  火災毀屍滅迹(證據面前辯解蒼白無力)(4)

  那麼,當天晚上究竟發生了什麼?陳朝景的上訴理由是否屬實?二審庭審中,法官首先宣讀了一審判決書的要點。

  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法官 潘菲菲:“原判認定,2016年4月24日晚間,被告人陳朝景和被害人陳某、劉某在海口市龍華區羊山大道觀瀾湖度假區附近,陳某駕駛的豐田皇冠轎車内交易毒品,當晚21時30分許,雙方在毒品交易中發生争執,陳朝景手持一把尖刀,先手數次捅刺坐在主駕駛上的陳某和坐在副駕駛上的劉某二人的胸部等部位,後攜帶毒資及陳某、劉某的手機等物品逃離現場,将手機拆卸破壞和刀具刀鞘一起抛棄在附近的樹叢中。”

  一審判決書顯示,案發後,陳朝景脫掉了染上血迹的衣服,随後用自己的手機撥通了好友謝德林的電話,讓謝德林接他離開現場。

  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法官 潘菲菲:“謝德林明知陳朝景系一犯罪的人,仍讓陳朝景在該房内洗澡,更換衣服,随後二人前往世紀大橋下,複興城的凱斯酒吧喝酒,陳朝景在凱斯酒吧見到被告人馮小超,又将其犯罪事實告訴了馮小超,并向馮小超展示了其逃離作案現場時小腿被劃傷的部位。”

  根據陳朝景此前的供述,作案之後他惴惴不安,絞盡腦汁想着如何毀滅證據,逃避偵查。

  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法官 潘菲菲:“因害怕作案時在車内留下指紋等作案痕迹,為了避免罪行暴露,毀滅證據,萌生了燒車焚屍的念頭,随後陳朝景在複興城一樓的煙酒行購買了三瓶二兩裝的紅星二鍋頭白酒作為引火助燃物,向凱斯酒吧的一名綽号為阿力的男子借來一輛黑色豐田卡羅拉轎車,于當日一時許駕駛借來的轎車返回作案現場,将豐田皇冠轎車點燃,當時被害人陳某、劉某在車内已經死亡,并将白酒瓶丢棄在該車旁邊的灌木叢中,之後陳朝景駕車逃離現場返回海口市區。”

  一審判決書中顯示,當天淩晨五點左右,陳朝景提出打算逃離海口,謝德林、馮小超明知陳朝景是犯了罪的人,仍一起駕車将陳朝景送往秀英港碼頭乘輪渡過海。

  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法官 潘菲菲:“在此過程中,謝德林看到陳朝景身上攜帶三十餘萬元現金,主動提出攜帶大量現金不安全,将現金暫由其代為保管,再由其轉彙至陳朝景的銀行卡中,陳朝景表示同意,将随身攜帶的現金中的二十九萬元交給謝德林和馮小超暫時保管。”

  證據表明,第二天,馮小超便将這筆現金存進銀行,并以轉賬的方式将錢打到陳朝景的賬戶中。警方在抓獲謝德林馮小超時,在兩人的車裡和租住的房屋中發現了大量毒品。

  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法官 潘菲菲:“2016年3月,被告人謝德林在海口市龍華區南沙路省電視台附近,向一名綽号為‘阿有’的男子購買三千多元的開心果、搖頭丸、K粉等毒品。并将上述毒品藏匿在其與馮小超共同居住的房内之後,謝德林和馮小超用榨汁機将部分開心果、搖頭丸、K粉粉碎成粉末後,分裝在印有鐵觀音字樣的包裝袋裡。”

    三人為何上訴 二審庭審陳述理由

  既然三人向法院提起了上訴。他們難道有别的隐情或者新的證據嗎?二審庭審當中,三名上訴人分别陳述了自己的上訴理由。

  火災毀屍滅迹(證據面前辯解蒼白無力)(5)

  陳朝景表示,事發當晚,三人到海口市龍華區羊山大道觀瀾湖附近碰頭,準備在車上交易毒品,對方查看完錢之後,表示先拿錢再取貨,陳朝景覺得不妥,準備下車時雙方發生争執。

    當庭翻供 由攜帶刀具改成奪刀

  陳朝景強調,作案的匕首既不是他自己帶在身上,也不是他主動使用的,所以他并不是故意殺人,而這與他在公安階段“拔出随身攜帶的刀”的供述并不一緻。

  此外,庭審中謝德林表示,自己從來沒有和誰買賣過毒品。而馮小超則辯解,自己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幫忙的,所以不屬于窩藏行為。

  就新辯詞 法庭組織第一輪訊問

  一個翻供說是奪刀殺人,一個否認買賣過毒品,一個自稱不知情的幫忙。三人的說法都與此前的供述不一緻。就三人的新辯詞,法庭組織了第一輪訊問。

  檢察員首先就上訴人陳朝景的新辯詞進行提問。據起訴書指控,三人争執不下,陳朝景便持尖刀朝前排駕駛座上的兩人連續捅刺,緻使陳某主動脈和右肺破裂引起急性大失血死亡,劉某因左心室和右肺破裂引起急性大失血死亡。兩人倒地後,陳朝景緻電謝德林将其載回市區。細節上陳朝景幾次回答自己“不确定”,試圖為自己逃脫罪責,同時也試圖撇清謝德林、馮小超兩人的責任。

    咬定奪刀殺人是自衛 朋友不知情

  在作案細節上含糊其辭的陳朝景,在主要情節上則十分确定,咬定奪刀殺人是出于自衛,朋友幫忙時全然不知情。而另外兩名上訴人,也都對自己的犯罪行為避而不談面對檢察員的提問,謝德林同樣以“不清楚”來回答,一問三不知。 他表示,此前供述的毒品的交易是自己杜撰的。

  二審審判長 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法官 趙軍:“法律對坦白的從輕情節已經已經跟你做了個法律釋明了,你自己考慮清楚,法庭再問你一次,在你們共同所住的房間繳獲的毒品是誰所有?”

  謝德林:“我不知道。”

  面對法庭一再提醒,謝德林始終咬定,自己對房内的毒品一無所知。

  對于謝德林的這個辯解,另一名上訴人馮小超在法庭上卻有另一種說法。據法庭調查,馮小超與謝德林在案發前是戀人關系,兩人在正大豪庭同居。馮小超表示,毒品是謝德林從外面買回來的,屋内的攪拌機是他們拿來混合毒品的工具,分裝好後再拿到外面去販賣。此外,馮小超表示,陳朝景并沒有告訴她殺了人。

  更多證據出現 辯解蒼白無力

  在細節上含糊其辭,關乎案件性質的關鍵之處,則絕不松口。看來三人為了上訴,作了充足的準備。那麼,事實難道真的是像他們所說的那樣嗎?随着庭審的繼續,在大量的證據面前,他們辯解愈發顯得蒼白無力。

  火災毀屍滅迹(證據面前辯解蒼白無力)(6)

  海南省人民檢察院檢察員 許玉民:“現場勘查表明,兩死者分别位于被燒毀的小轎車正副駕駛位上且身上的安全帶插銷呈閉合狀态,證明兩被害人案發時是被系在前排駕駛座位上的,是在無法移動的情況下被盜捅刺胸部等要害部位身亡的,陳朝景所謂的對方,對方持刀威脅,奪刀自衛殺人的辯解顯然不符合常理。”

  警方在現場發現了被焚毀車輛的行車記錄儀。通過數據恢複,記錄儀視頻顯示,案發當晚9點13分,汽車行駛到一名白色上衣男子身邊後停下。畫面中這名男子便是陳朝景。稍作停留後,汽車起動,行駛幾百米的距離後再次停下。9點18分,記錄儀畫面發生了晃動,随後又很快恢複了平靜。

  火災毀屍滅迹(證據面前辯解蒼白無力)(7)

  二審審判長 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法官 趙軍:“通過被害人汽車上行車記錄儀我們也可以看出來,上車之前他手裡是提着一個袋子的。因為根據他接應的,就是窩藏的這個謝德林的這個供述可以看出來,陳朝景把這個錢交給他的時候有100面額的,也有50面額的,那如果說像,還有50面額摻雜其中的話,那個袋子就更裝不下30萬塊錢了。陳朝景他本身就是一個離越南比較近的一個縣的一個人,它是個毒品源頭地,他舍近求遠跑到海南來購買毒品違反常理,所以說他自己供述的是準備找兩名被害人去購買毒品,對方準備搶毒資,然後他才實施了殺人行為,這個上訴理由是不能成立的,我們不予認可。”

  在法庭辯論階段,陳朝景的辯護人在量刑上提出了可酌情減刑的情節。針對陳朝景辯護人提出的這樣的量刑建議,檢察員提出了異義。

  對于另外兩人所說的不存在販賣毒品的情況,檢察員當庭出示了證據。此外,檢察員針對兩人犯窩藏罪的指控發表了意見。

  火災毀屍滅迹(證據面前辯解蒼白無力)(8)

  2017年9月6日,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支持一審法院判處陳朝景死刑、謝德林十八年有期徒刑的判決,将馮小超的刑期由十七年改判為十二年,并處罰金五萬元。

  二審審判長 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法官 趙軍:“上訴人馮小超這一塊,我們在認定她在共同犯罪中是屬于從犯的話,我們對她的量刑進行了一定的從輕處理,所以說對她的販賣毒品和窩藏罪兩個罪數罪并罰,我們對她進行了一定的從輕處罰。”

  2018年5月,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陳朝景被執行死刑。

  二審審判長 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法官 趙軍:“這個案件它實際上還是毒品犯罪過程中,毒品犯罪分子之間發生的一個刑事案件。所以說這個涉毒犯罪在我們日常生活中,實際上對我們的社會秩序造成了嚴重的危害,它會引發各種各樣的問題。所以說毒品這一塊的危害也非常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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