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是工會組織的重要職責。2017年,中華全國總工會以“尊法守法·攜手築夢”為主題,分别會同教育部和司法部、中華全國律師協會聯合開展了服務農民工法治宣傳行動和服務農民工公益法律服務行動。行動啟動以來,共計服務農民工近1100萬人次,幫助農民工追回欠薪5.7億元。近日,工人日報-中工網聯合全總法律工作部開設“尊法守法·攜手築夢——服務農民工在行動”欄目,旨在介紹一些地方為農民工開展法治宣傳和公益法律服務的探索和做法,通過分享、剖析典型案件的辦理經驗,進一步提高廣大職工特别是農民工的法律意識和法律素質,幫助大家更好地維護自身權益,實現體面勞動。敬請關注。
近年來,勞動者的法治觀念和維權意識不斷增強,越來越多的勞動者積極行動起來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但仍有一些勞動者因欠缺法律知識而出現“不會維權”或“任性維權”的情況。實踐中,勞動合同訂立往往是勞動者所面臨的第一道維權關口,因未訂立勞動合同而産生的二倍工資問題是勞動糾紛案件中常見的争議焦點。希望通過下面的案例解析,能夠幫助廣大勞動者準确理解二倍工資計算及支付的相關問題,從而更好地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案情簡介】
2018年1月2日,職工李某進入上海某公司從事3D設計工作,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僅口頭約定每月工資由基本工資7000元加業務提成構成。李某在工作數日後,多次提出要求簽訂勞動合同,但企業一直以各種理由拒絕。4月15日,李某以企業拒絕發放正常工作業務提成以及不簽訂勞動合同為由,提出辭職。雙方解除勞動關系後,李某來到上海市崇明區職工服務中心尋求幫助。崇明區職工服務中心工作人員指派簽約合作律師為李某提供法律援助。在律師的幫助下,李某向崇明區勞動人事争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企業支付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同時援助律師積極與企業進行協商。
【處理結果】
經崇明區勞動人事争議仲裁委員會主持調解,雙方達成協議,企業同意向李某支付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1萬元。
【分析點評】
《勞動合同法》明确規定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義務,但在實踐中仍有不少用人單位沒有履行該義務。例如,有的企業在招聘時僅與勞動者口頭約定試用期并以為試用期過後雙方認為合适就簽訂勞動合同,認為不合适就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殊不知,用人單位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内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否則就要承擔支付二倍工資的法律後果。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簡單地說,在勞動者到用人單位實際工作的當天,單位就應當主動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如果沒有訂立,則最晚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内完成勞動合同簽訂。假如超出了一個月的“寬限期”,勞動者就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本案中,李某與企業建立了事實勞動關系,由于企業既沒有在建立勞動關系之時,也沒有在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内與李某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所以李某有權獲得二倍工資。
勞動者在請求單位支付二倍工資時,還應當了解以下三個問題:
一是用人單位支付二倍工資的最長期間是多少?結合《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及第十四條關于“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用人單位承擔二倍工資的最長期間為“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的11個月。當然,在被視為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勞動者仍然享有要求用人單位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權利。
二是是否受勞動仲裁時效的限制?《勞動争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争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勞動者關于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的請求也受此規定約束,這就提醒大家應當敏銳地意識到自身的權利是否已經受到侵害,避免因超過時效而喪失勝訴權。
三是二倍工資的計算标準如何确定?在實踐中,二倍工資計算基數的判斷标準,通常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工資标準為依據,如果無法核實工資标準,也可以雙方認可的實發工資數額作為依據,不應當包含年終獎金等一次性偶然獎勵和補貼。
《勞動合同法》中規定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的懲罰性法律責任,其立法目的在于督促用人單位及時依法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明确勞動關系雙方權利義務,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對于勞動者來說,書面勞動合同既是證明勞動關系存在的最重要的法律文書,也是維護自身勞動權益的直接依據,因此廣大勞動者在遇到單位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時,一定要增強自我保護意識,積極理性地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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