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是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則,體現為以下六項具體原則;
2、程序公開原則:行政主體在實施行政行為過程中,除法律規定的情形外,必須将行政行為向行政相對人及社會公開,包括行政過程的公開和行政決定的公開;
3、程序合法原則:指行政主體實施的行政程序應當合乎法律尤其是憲法有關人權保障的基本規定;
4、程序合理原則:指行政程序法律關系的主體不得任意濫用行政程序權利,任何自由裁量的行為都必須具有正當的理由并接受法律的控制;
5、效率原則:指設定行政程序應當确保行政職權在行使時具有一定的行政效率;
6、順序原則:指行政程序法律關系主體必須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的行政程序的順序進行活動;
7、參與原則:指行政程序應當盡可能為行政相對人提供參與行政活動的機會,從而使行政活動更加符合社會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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