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秦法中,失期有很多種。
在《睡虎地秦墓竹簡》中,當時所記錄的戰國末期及秦始皇初期的“徭律”為:“禦中發徵,乏弗行,赀二甲。失期三日到五日,谇;六日到旬,赀一盾;過旬,赀一甲。其得(也),及詣。水雨,除興。”
譯文:為朝廷征發徭役,如耽擱不加征發,應罰二甲。遲到三天到五天,斥責;六天到十天,罰一盾;超過十天,罰一甲。所征發人數已足,應盡速送抵服役處所。降雨不能動工,可免除本次征發。
上面是徭役,失期是要進行經濟處罰的。
而陳勝、吳廣則是去戍邊,失期按律則是“笞五十”,不過這個懲罰也是蠻重的,打五十大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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