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不給買養老保險的勞動者可以通過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勞動監察部門反映的方式,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勞動監察部門督促公司為你及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用。
【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法》第62條,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按照該單位上月繳費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應當繳納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後,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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