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的使用應當是公開、真實、合法的商業活動中的使用,需要使用在該商标指定的商品、服務上,以使商标起到區分商品、服務來源的作用。通說認為,判斷商标是否實際使用,需要判斷商标注冊人是否有真實的使用意圖和實際的使用行為,如無實際使用,而僅有轉讓、許等可行為,或僅為維持注冊商标的存在而進行一次性、非常少量的象征性使用,均不應當認定構成了商标的實際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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