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的是商品房,回遷房自然是應當商品房。拆遷的是集體土地上的私房,或者是經濟适用房,回遷房的性質一般不是商品房。
回遷房最終确認的産權性質,具體有以下三種情形:
第一、若回遷房的性質為商品房及按經濟适用住房管理的房屋,且合同并不存在法律規定的無效情形,則合同的效力應為有效。
第二、若回遷房的性質為經濟适用房,合同的效力則按有關經濟适用房的相關法律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如果回遷房的房屋性質還未确定,因該房屋性質無法确定,故該類合同的效力尚無法确定,當事人可在房屋産權性質确定後另行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城市房地産管理法》第六十條,國家實行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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