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複耕的補償費,按照實際減産前三年的平均年産值計算,由企業或者個人根據每年造成的實際損失,逐年繳納。其他土地損失補償标準參照耕地損失補償标準,減半征收。此外,賠償損失也可以根據實際造成的損失,由複耕義務人與受損單位或者個人協商确定。土地複耕,是指對因生産建設活動和自然災害損毀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達到可供利用狀态的活動
法律依據:《土地複墾條例》第三十二條土地複墾義務人在規定的期限内将生産建設活動損毀的耕地、林地、牧草地等農用地複墾恢複原狀的,依照國家有關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退還已經繳納的耕地占用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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