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辯權的行使效力是:
1、先給付義務人中止履行;
2、先給付義務人解除合同;
3、後給付義務人的行為構成違約時,應負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适當擔保時,應當恢複履行。中止履行後,對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複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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