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在校骨折學校的應當如何賠償的問題,需要具體分析。
學校是否應該承擔責任,要從學校是否已經盡到教育、管理職責及保護義務等方面進行考量。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夥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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