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适用法律、法規正确的,判決或者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适用法律、法規錯誤的,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