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債務夫妻雙方共同償還的範圍:
1、夫妻以共同名義對外舉債;
2、雖然以一方名義舉債,但是另外一方知曉并同意的;
3、雖然是一方舉債,但是所借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财産不足清償的,或财産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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