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他項權證到房屋交易中心辦理。房屋他項權證是房屋産權登記機關頒發給抵押權人或者典權人等項權利人的法定憑證。房屋他項權證書由他項權利人收執。他項權利人依法憑證行使他項權利,受國家法律保護。
【法律依據】
《擔保法》第四十二條,辦理抵押物登記的部門如下:
(一)以無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為核發土地使用權證書的土地管理部門;(二)以城市房地産或者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三)以林木抵押的,為縣級以上林木主管部門;(四)以航空器、船舶、車輛抵押的,為運輸工具的登記部門;(五)以企業的設備和其他動産抵押的,為财産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擔保法》将于2020年12月31号失效)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條,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的協議或者簽訂其他不動産物權的協議,為保障将來實現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後,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産的,不發生物權效力。(《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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