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收養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以下情況不能申辦解除收養關系公證:
1、收養人與有行為能力的被收養人有一方不同意的;
2、無行為能力的被收養人的生父母有一方不同意的;
3、收養人與被收養人有一方患有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4、喪失勞動能力并在經濟方面完全依靠被收養人維持生活的;
5、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被收養人其生父母死亡并無其他監護人的收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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