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國家賠償可以申訴。
《國家賠償法》第三十條規定,賠償請求人或者賠償義務機關對賠償委員會作出的決定,認為确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申訴。賠償委員會作出的賠償決定生效後,如發現賠償決定違反本法規定的,經本院院長決定或者上級人民法院指令,賠償委員會應當在兩個月内重新審查并依法作出決定,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也可以直接審查并作出決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作出的決定,發現違反本法規定的,應當向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意見,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應當在兩個月内重新審查并依法作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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