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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合同到期單位可以不簽合同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4-18 15:22:40

固定合同到期單位可以不簽合同(簽了6次固定期限合同後公司不續訂了)1

孫監于2012年2月28日入職北京某家政公司,從事網絡管理工作,最後工作至2018年10月31日。自2016年1月開始孫監的工資标準為每月8000元,2017年11月開始孫監的工資标準為每月9000元,雙方多次簽訂了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最後一次簽訂的勞動合同于2018年10月31日到期。

2018年10月12日孫監向公司郵寄了續簽勞動合同通知書,公司确認收到了孫監郵寄的通知書。合同到期後公司未與孫監續簽勞動合同。

公司主張不與孫監續簽勞動合同的原因為公司涉及到經營困難調整,孫監的工作職責可以由公司其他人員兼任,且公司告知孫監不再漲工資,孫監不同意。孫監對公司所述不認可,稱其并未向公司提出過漲工資。

2018年11月1日孫監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不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解除賠償金108000元。

仲裁委于2018年12月25日作出裁決:公司支付孫監違法終止勞動合同賠償金108000元。

公司不認可該裁決,訴至法院。

【一審判決】

一審法院認為,孫監與公司簽訂了六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孫監在合同到期前向公司提出續簽勞動合同,公司應同孫監續簽勞動合同。

公司通知孫監不再續簽勞動合同,終止勞動關系的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理應支付違法終止勞動關系經濟賠償金。孫監于2012年2月28日入職公司,最後工作至2018年10月31日,離職前12個月月工資9000元,仲裁裁決公司支付賠償金108000元未超法定标準,孫監亦認可仲裁裁決,一審法院不持異議。

一審法院判決公司于判決生效後十日内支付孫監違法終止勞動合同經濟經濟賠償金108000元。

【提起上訴】

公司不服,提起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或依法改判其支付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54000元。

主要事實和理由:一審未查明孫監系要求漲工資續簽勞動合同,因此并不是公司拒絕續簽勞動合同。孫監工作懈怠,給工作造成了極大影響,對此,一審有兩名證人出庭作證,但一審法院沒有采信證人證言。

【二審判決】

二審法院認為,孫監與公司簽訂了六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孫監在合同到期前向公司提出續簽勞動合同,公司應同孫監續簽勞動合同。公司通知孫監終止勞動關系的行為違反法律規定,應支付違法終止勞動關系經濟賠償金。公司主張孫監要求漲薪續簽勞動合同,但并無證據證明該主張,故本院對該主張不予采信。

綜上所述,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申請再審】

公司還是不服,向北京高院申請再審,理由如下:

1、雖然雙方簽訂了6次合同,但都是一年一簽,每次簽合同孫監都要求漲工資。從第一次簽合同時,5000元工資提高到第六次簽合同時的9000元工資。最後一次孫監又提出增加1000元,但公司未同意,故造成未續簽合同。公司雖未能固定證據,法院也應當查清事實。

2、一、二審法院适用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是錯誤的,雙方未能續簽勞動合同是多因一果。本案仲裁時孫監提出了補償38000元的方案,因當時公司出庭人員未能同意,故未能達成一緻意見。本案應當綜合考慮上述因素,不能按二倍的計算标準支付經濟賠償金,酌情以一倍的标準支付經濟補償金才是合适的。

【高院再審】

北京高院經審查認為,雙方當事人簽訂了6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孫監在合同到期前向公司提出續簽勞動合同,公司應同孫監續簽勞動合同。公司通知孫監終止勞動關系的行為違反法律規定,應支付違法終止勞動關系經濟賠償金。

公司主張孫監要求漲薪續簽勞動合同,但并無證據證明該主張。經審查,一、二審法院的處理結果,本院認為,并無不妥,公司再審理由因依據不足而不成立。

綜上,高院裁定如下:駁回公司的再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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