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是老子哲學乃至道家思想的核心範疇。
老子五論“自然”,講到“百姓謂我自然”“希言自然”“道法自然”“夫莫之命而常自然”“輔萬物之自然,而不敢為”。道家以道為根本,而道不可言,于是有“自然”。
我們由“自然”而明道,因“自然”以循道,明“自然”以守道。
悟道,就有必要明白,老子哲學所說的“自然”,究竟是什麼意思。
01 “自”與“然”“自”的本義是鼻。《說文解字》:“自,鼻也,象鼻形。”
人們在稱呼自己時,往往以手指鼻,于是以鼻指稱自己。鼻,在古代也有“始”之義。所以,“自”主要有“初始”和“自己”兩種含義。
“自”和“己”是不同的。《說文解字》:“己,中宮也。象萬物辟藏诎形也。己承戊,象人腹。”己,是指人的腹部,更切近于人身之我。
“己”的對立面是“他人”;“自”的對立面是“他”,可以是“他人”,也可以是“他山”“他水”“他們”。可見,“自”比“己”範圍更廣。
“然”是“燃”的本字。《說文解字》:“然,燒也。”然,本義是火焰燃燒。一說是火上烤着動物的肉,故從犬。
然,是适度的火,是持續而發的狀态。烤火之火的不疾不徐,搖曳而有穩态,引人遐想。
從燃燒的火光,又引申出“照耀”之義。進而,又引申出“如此”之義,因為有了火光照耀,事物就如其所是地顯明于此了。
“自”與“然”聯合而為“自然”。自的“自己”與然的“如此”,合起來的意思,就是“自己如此”。
02 “自然”與“為”“自然”一定是“非為”的。為,可以為外力所驅使,因“他”而為;也可以為内在意志驅使,因“我”而為。
“自然”之“自”,不是“他”,也不是“已”、不是“我”。
“己”強調與他人的分界,“我”強調主體意識、意志力量和個人努力,而“自”強調随性而發、率性而行、不執意、不強迫的性質。
任由自己的欲望而不加控制,是放縱、堕落;依靠自我意志而控制欲望,是自律、向上。兩者雖有區别,但都是“不自然”。
“自然”之“然”,不是“是”,也不是“為”、不是“執”。意欲如何、執意如何,都不是“自然”。
“我努力”“我奮鬥”“我堅持”,雖然都是出于我的自願,但都不是“然”,而是“是”,都不是“自其所然”,而是“自其所是”。
“自然”是無意、無願、無求,是無思、無慮、無念。例如,睡覺就睡覺,有意睡覺、着急睡覺卻失眠,就不是睡覺。
有意進入無念,仍然是有念;求自然也不是“自然”,而是“不自然”。
03 “自然”與道老子說:道法自然。
這句話極易被誤解。按句式來說,可以理解為,道的效法對象是自然。
但是,這樣一來,就會把自然理解成了某種實體性的東西。而且,會把道理解為“自然之子“,降格了道的地位。
“自然”其實是道的屬性,是對某一狀态的說明。
道自己而然,不效法在其之外的任何對象。在這個意義上,也可以說,道效法其自身,此外無所法。
自然,是老子說明道自生、自成、自存、自在、自動、自化的範疇。有時,老子也直接把“自然”作為道的另一種名稱。
王弼曾說:“道不違自然,乃得其性,法自然也。法自然者,在方而法方,在圓而法圓,于自然無違也。自然者,無稱之言,窮極之辭也。”
04 道之“自然”與萬物之“自然”道本來自然,萬物本來也自然。
不能認為,萬物之所以能夠自然,是來自于道的“讓予”。這樣是把道與萬物兩離了。
這在思維上應該是受西方哲學的影響,以柏拉圖的“理念”來理解老子的“道”了。
道在萬物之中。道與萬物,既非“理一分殊”,也非“月映萬川”,而應一體視之。
即使為了學習方便而分解詳釋,視事之時也必須一體把握。
這一辨别,意義重大。
學者常以主客因果關系解析“自然”,以“道”與“萬物”對應于“王”與“百姓”。
于是,人們認為,由于“道”和“王”的無為,才能造就“萬物”和“百姓”的自然。
其實,百姓本來“自然”。王若有為,可能破壞、妨礙百姓的“自然”。
百姓不必感謝王的無為,王本來就應當“自然”。
“聖人處無為之事”,因物而用,功自彼成,表面上是無為,實則是“任化自然”。
道、王“自然”,萬物、百姓也“自然”。君“自然”,民亦“自然”。
老子強調的,其實隻是“道”,而“道”本身就“自然”、本來就“自然”。
以道治國,不是要刻意無為,而是要“自然”。這個“自然”,就是本來如此、本該如此。
參閱論文:
羅安憲:《論“自然”的兩層排斥性意涵》
羅祥相:《論老子“自然”思想的邏輯展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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