隻要投入硬币
便會随音樂搖擺的“搖搖車”
深受兒童喜愛,
但其安全隐患卻常被忽略。
近日,
湖南浏陽市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
與搖搖車有關的健康權糾紛案。
基 本 案 情
浏陽市某商店門外台階上設置了供兒童乘坐、玩耍的搖搖車,搖搖車在通電的情況下,每次投兩枚硬币後可使用。搖搖車上标注有“請在大人的監護下玩耍”,并有溫馨提示“投币2元,請大人看護好自己的寶寶”。
2019年8月,劉女士帶着三歲的女兒小萌在該商店兌換了硬币,準備乘坐搖搖車。誰知小萌剛坐上去,還未投币搖搖車就滑下門口的台階倒在地上,小萌也摔倒在地受傷。
經診斷,小萌因摔倒導緻右胫骨遠端骨骺骨折、右拇指等處軟組織挫傷,經過治療共計産生醫療費用3200餘元,并被鑒定為十級傷殘。
事後,商店老闆向劉女士支付了醫療費用3200元。但雙方未就人身損害的其他各項損失達成一緻。為維護權利,劉女士将對方告上法庭,訴請法院判令被告賠償住院夥食補助費、殘疾賠償金、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鑒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類損失共計11.2萬元。
商店老闆表示,事發時,店裡正在進行廣告牌裝修,為了方便施工,裝飾公司工作人員移動了搖搖車,并采取了斷電措施。搖搖車屬于停業狀态,且事發時孩子及監護人未投币,不屬于搖搖車的消費者。
第三人裝飾公司則表示,工作人員挪動搖搖車是為了方便裝修工作,對搖搖車的安全運營沒有監管責任,也不存在任何侵權行為,不應承擔責任。
法 院 判 決
浏陽市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消費者在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财産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本案中,商店經營者在店外台階設置了供兒童乘坐、玩耍的搖搖車,對搖搖車有直接管理、維護的職責,應确保搖搖車符合保障消費者人身和财産安全的要求,對不能運行或存在安全隐患采取必要的措施。但事發當時商店僅對搖搖車采取斷電措施,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是造成小萌受傷的一個重要原因,應當承擔主要責任。
此外,小萌系幼兒,需要監護人的密切監護,但事發時其監護人劉女士監護不力,是造成小萌受傷的另一個原因,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本案第三人裝飾公司,與商店系另一種法律關系,不是本案的直接侵權人,其責任問題可另行處理。
據此,法院根據商店和小萌監護人在本案中責任大小,酌情确定由商店承擔80%的責任,20%的責任由小萌監護人劉女士自行承擔。經審核,小萌所受的各項損失共計10.9萬元,法院遂依法判決商店賠償小萌各項損害賠償金8萬餘元。
承辦法官 馬仲林
商家擺放的搖搖車屬于商店的娛樂設施,商家依法應盡相關的安全保障義務,比如設置安全提醒和警示标志,定期對搖搖車進行維護和保養,安排專人進行看管等,以确保安全使用,否則在導緻人身損害的情況下需要承擔侵權責任。同時提醒各位家長在孩子乘坐搖搖車玩耍時也應做好監護工作,避免意外發生。
轉自:浏陽市人民法院
來源: 石家莊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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