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應根據砌體結構體系,砌體類型結構或構件的受力或穩定要求,以及其他功能或構造要求,在牆體中的規定部位設置現澆混凝土構造柱。
2、對于大開間荷載較大或層高較高以及層數大于等于8層的砌體結構房屋宜按下列要求設置構造柱:1、牆體的兩端;2、較大洞口的兩側;3、房屋縱橫牆交界處;4、構造柱應與圈梁有可靠的連接。
3、下列情況宜設構造柱:1、受力或穩定性不足的小牆垛;2、跨度較大的梁下牆體的厚度受限制時,于梁下設置;3、牆體的高厚比較大如自承重牆或風荷載較大時,可在牆的适當部位設置構造柱,以形成帶壁柱的牆體滿足高厚比和承載力的要求,此時構造柱的間距不宜大于4米,構造柱沿高度橫向支點的距離與此同時與構造柱截面寬度之比不宜大于30,構造柱的配筋應滿足水平受力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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