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簽勞動合同的好處基本沒有,隻是可以在想離開的時間就可以離開。勞動合同的簽訂是證明存在勞動關系最有利的證據,也是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權利義務的最好規範,簽訂勞動合同對于維護勞動者本人的合法權益起到很大的作用。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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