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外執行,是指由于罪犯具有法律規定的某種情況而暫時變更刑罰執行場所和執行方式,在監獄外執行刑罰的一種刑罰執行制度。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暫予監外執行不緻危害社會的。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對适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監獄、看守所提出暫予監外執行的書面意見的,應當将書面意見的副本抄送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可以向決定或者批準機關提出書面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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