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失業保險規定》:“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内,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因此,再就業後繼續交納失業保險一年以後,再次失業(不是辭職)後,可以再次領取,沒有次數限制,但有月數限制,累計領取的失業保險金不得超過2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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