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一)内容具體确定;(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根據《合同法》第十五條規定,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商業廣告的内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
要約和要約邀請的區分是:
1、要約邀請是指一方邀請對方向自己發出要約;而要約是一方向他方發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約邀請是一種事實行為,而非法律行為;要約是希望他人和自己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法律行為。
3、要約邀請隻是引誘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在發出邀請要約邀請人撤回其中邀請,隻要未給善意相對人造成信賴利益的損失,邀請人并不承擔法律責任;要約在發生以後,對要約人和受約人都應生一定的拘束力。如果要約人違反了有效的要約,應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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