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對于案情簡單明了、财産争議不大的離婚案件,一般都可适用簡易程序,要求從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内審結。适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内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法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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