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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規定董事擁有哪些權利

知識 更新时间:2026-03-03 09:34:24

  董事擁有下列權利:

  (1)出席董事會,并行使表決權;

  (2)報酬請求權;

  (3)簽名權。此項權力同時亦是義務,如在以公司名義頒發的有關文件上簽名;

  (4)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5)法律賦予董事自由運用源于公司章程的權力。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110條,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會,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董事長應當自接到提議後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董事會召開臨時會議,可以另定召集董事會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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