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話題#女子入職虛報婚育情況
被解除勞動合同#
沖上熱搜
有網友粗看話題不明詳細
把矛頭指向女子“虛報”
很快
有人提示,真相應該是——
“女子入職虛報婚育情況
被解除勞動合同被判違法”
據中國普法消息,陳小麗(化名)于2020年6月15日入職天津寶某盛公司擔任項目收銀員,雙方簽訂勞動合同。陳小麗在應聘入職時填寫《應聘人員登記表》及《人力資源信息采集表》時虛報了自己的婚育情況。
2021年3月12日,公司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以陳小麗應聘入職及填寫《人力資源信息采集表》時提供虛假材料、不實信息,未經批準擅自離開工作崗位,違反《員工手冊》規定及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為由,提出于2021年3月13日起解除與陳小麗之間的勞動合同。
被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後,陳小麗申請仲裁要求公司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仲裁委作出仲裁裁決書裁決駁回陳小麗仲裁請求。陳小麗不服該裁決,提起訴訟。陳小麗認為她隐瞞的信息屬于個人隐私并無告知公司的義務。
一審判決:
就業時虛報個人婚育狀況
不構成欺詐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中,陳小麗雖在填寫《應聘人員登記表》及《人力資源信息采集表》中虛報個人婚育情況,但婚姻、生育狀況與勞動合同的履行沒有必然的關系,屬于個人隐私。陳小麗在就業時虛報個人婚育狀況不構成欺詐。
公司主張陳小麗未經批準擅自離開工作崗位,亦未提供證據佐證。故公司據此與陳小麗解除勞動合同缺乏法律依據,屬于違法解除合同。
綜上,一審法院判決:公司繼續履行與陳小麗之間的勞動合同。
公司不服,提起上訴,認為公司解除勞動關系符合法律規定,且公司經營虧損、現金流嚴重惡化,雙方勞動合同客觀上已經沒有繼續履行的可能。
二審判決:
勞動者婚姻、生育狀況
并不必然影響履職能力
天津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本案工作崗位為收銀員,根據其工作性質,勞動者婚姻、生育狀況并不必然影響其履職能力,陳小麗雖在填寫《應聘人員登記表》及《人力資源信息采集表》時虛報生育情況,但公司并不據此享有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
公司另主張其經營虧損、現金流嚴重惡化,該收銀員崗位已經撤銷,不具備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條件。對此法院認為,即便該收銀員崗位取消,公司亦應與陳小麗協商調換工作崗位,而不應徑行單方解除勞動關系,其該主張于法無據,法院亦不予支持。
二審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不得以性别為由限制婦女求職就業
2019年,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等九部門發布的《關于進一步規範招聘行為促進婦女就業的通知》提到:
不得限定性别(國家規定的女職工禁忌勞動範圍等情況除外)或性别優先,不得以性别為由限制婦女求職就業、拒絕錄用婦女,不得詢問婦女婚育情況,不得将妊娠測試作為入職體檢項目,不得将限制生育作為錄用條件,不得差别化地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标準。
澎湃新聞發表評論:這個案件或許讓很多職場女性感到解氣,但不得不說,讓一個判決成為通例,讓一次糾偏成為習慣,還有很長的路要走。解決一起起個案,讓用人單位收斂“愛打聽”的癖好,管住職場歧視的違規操作空間,值得全社會一起努力。
打聽女員工婚育狀況?
法律不允許!
(中國青年報、中國普法、山東高法、澎湃新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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