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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流程科普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1-09 09:49:50

勞動仲裁流程科普(一文讀懂勞動仲裁)1

【一】勞動仲裁的性質

勞動仲裁不同于商事仲裁,勞動仲裁基于勞動争議而産生。勞動仲裁具有法律上的強制性,對于勞動争議案件,必須經過勞動仲裁程序才可以進入訴訟程序。

【二】勞動仲裁的受理範圍

根據《勞動争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規定,通過勞動仲裁程序受理的勞動争議範圍主要适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争議:

1.因确認勞動關系發生的争議;

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争議;

3.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争議;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争議;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争議;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争議。

不屬于勞動仲裁受理範圍:

1.因住房出售發生的争議;

2.因住房公積金發生的争議;

3.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因支付工傷保險待遇與職工發生的争議;

4.因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勞動能力等級鑒定、職業病診斷鑒定而發生的争議;

5.家庭、個人與家政服務員之間的糾紛。

【三】勞動仲裁的管轄問題

勞動争議由 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雙方當事人分别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四】勞動仲裁時效

1.勞動争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2.對于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争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前述一年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勞動者追索勞動報酬的勞動争議,其仲裁時效不受“一年”的限制,即在存在勞動關系期間,追讨拖欠的工資不受仲裁時效的限制。但是當勞動關系雙方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之後,勞動者如果要追索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的勞動報酬,則應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仲裁申請。

3.在仲裁時效期間内,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為期一年的仲裁時效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4.在仲裁時效期間内,如果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為期一年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五】勞動仲裁的審理期限

自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提交仲裁申請之日起5日内,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應決定是否受理;決定受理後,應當自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45日内結束;

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5日。可以看出,從當事人遞交仲裁申請書到仲裁結束,不算決定是否受理的5天審查期,仲裁審理期限全部算下來最長也不過60天。

【六】部分勞動争議案件仲裁實行“一裁終局”

首先,根據《勞動争議調解仲裁法》第47條規定,以下兩類勞動争議案件,經過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裁決後,該裁決即為終局結果,裁決結果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用人單位不可以“不服裁決”為由到法院起訴:

(1)勞動者在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标準十二個月金額的争議;

(2)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标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而發生的争議;

其次,對于該法中所規定的屬于可以“一裁終局”的勞動争議案件,如果勞動者對仲裁裁決不服,則可以在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但是,屬于可以“一裁終局”的勞動争議案件,對于如果發生以下六種情形之一,用人單位持相關證據可以到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

(1)适用法律、法規确有錯誤的;

(2)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

(3)違反法定程序的;

(4)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僞造的;

(5)對方當事人隐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6)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七】勞動仲裁中的先行裁決與先予執行制度

仲裁庭對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決先予執行,移送人民法院執行。

仲裁庭裁決先予執行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明确;

(二)不先予執行将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

勞動者申請先予執行的,可以不提供擔保。

【八】勞動仲裁中的舉證責任

按照通常的舉證原則,大多實行“誰主張、誰舉證”,該法在舉證責任方面,則在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的基礎上,同時考慮到,用人單位一方在勞動争議過程中,往往占據着信息和資源的優勢,特别是掌握和管理着勞動者的檔案、工資發放、社會保險費繳納等情況和材料,勞動者一般無法取得,因此對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做了特别規定,即與争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九】勞務派遣用工在勞動仲裁中的特殊規定

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争議的,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為共同當事人。

【十】勞動争議仲裁費用

勞動争議仲裁不收費。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的經費由财政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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