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事人不服高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一審、二審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2、當事人一方人數衆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可以向原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應當通過原高級人民法院提交申請再審材料。
3、申請再審的當事人為再審申請人,其對方當事人為被申請人。
4、申請再審的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應當屬于法律和司法解釋允許申請再審的生效法律文書。
5、申請再審應當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列舉的事由提出;對生效調解書申請再審的,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的規定提出。
6、再審申請人申請再審應不超過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所規定的申請再審期限。
7、再審申請人應當提交再審申請書一式兩份,并按照被申請人及原審其他當事人人數提交再審申請書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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