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涉及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财産安全的産品實行嚴格的強制監督管理的制度。
2、産品質量監督部門依法對産品質量實行監督抽查并對抽查結果進行公告的制度。
3、推行企業質量體系認證和産品質量認證的制度。
4、産品質量監督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涉嫌在産品生産、銷售活動中從事違反産品質量法的行為可以依法實施強制檢查和采取必要的查封、扣押等強制措施的制度。
5、對産品質量違法行為依法實施處罰的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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