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産,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産、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财産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别。屬于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一方以夫妻共同财産與他人合夥經營的,入夥的财産可以給一方所有,分得入夥财産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入夥财産一半價值的補償。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财産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财産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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