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小孩兒上戶口的規定是:
根據《戶口登記條例》第七條規定,嬰兒出生後一個月以内,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嬰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棄嬰,由收養人或者育嬰機關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未在一個月内進行出生登記的,過後進行戶口登記的,需要親子鑒定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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