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條:參加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的應考人員,在取得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專業階段考試合格證後5個年度内,取得綜合階段職業能力綜合測試合格成績者,财政部考委員頒發全科合格證書。 取得綜合階段職業能力綜合測試成績合格的申請人,應持綜合階段職業能力綜合測試成績合格憑證向參加綜合階段職業能力綜合測試所在地的地方考辦申請換發全科合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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