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遺失館藏文獻,含随書、随刊附盤、音像資料,應購買相同新文獻賠償。
不能賠償相同文獻時,按下列規定賠償:
1、原書刊為近10年内出版的,按定價的2至4倍賠償。
2、原書刊為10年以前出版的,按定價的3至5倍賠償。
3、書刊附帶光盤如有損壞或遺失的,按其配套書刊價格的2倍賠償。
4、音像資料有損壞或遺失的,按每張光盤單價的2倍賠償。成套外借的電視連續劇,按整套光盤定價的2倍賠償。
5、未成年人讀者造成館藏文獻遺失的,按原書單價的1、5倍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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