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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022年上海市建築工人工傷保險政策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8-10 11:22:11

  建築業是我國風險較高的産業之一,确保建築工人工傷保險的落實是當務之急,近日,上海市就2015年上海市建築工人工傷保險政策作出詳細解答,包括參保方式、工傷保險的範圍和對象、辦理手續等。

  2015年上海市建築工人工傷保險政策

  1、進一步推進上海市建築業參加工傷保險的意義?

  答:建築業是我國經濟的重要支柱産業,同時也是工傷風險相對較高的行業。從建築行業的特點來看,其農民工相對集中,經營方式特殊,人員流動性大,勞動關系 複雜,職工發生工傷事故後,勞動關系确認難、工傷認定難的問題比較突出。從上海市的情況來看,建築施工企業從業人員工傷保險參保率低、工傷維權能力弱、工傷 待遇落實難的問題還客觀存在。進一步推進上海市建築業參加工傷保險工作,為建築施工企業從業人員提供長期穩定的制度性保障,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問題,是 依法治國、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同時也是完善上海市工傷保險制度,建立覆蓋更多人群、更加公平可持續的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舉措。

  2、建築施工企業參加上海市工傷保險的方式有哪些?

  答:建築施工企業參加上海市工傷保險方式主要有兩種:

  一是根據《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以及《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的規定,按照用人單位參加上海市工傷保險;二是考慮到建 築施工企業的行業特點,不能按用人單位參保的,可根據國家《關于進一步做好建築業工傷保險工作的意見》和《關于進一步做好上海市建築業工傷保險工作若幹意見 的通知》的規定,按建設項目參加上海市工傷保險。

  3、按項目參加工傷保險的範圍和對象有哪些?

  答:在上海市行政區域内從事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建築施工企業,其不能按用人單位參保、建築項目使用的從業人員特别是農民工,可以按建設項目參加上海市工傷保險,但上述建築施工企業中的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應按用人單位參加上海市工傷保險。

  4、如何辦理按項目參加上海市工傷保險手續?

  答:按項目參保的新建項目,由施工總承包企業在辦理施工許可證前,至項目所在地的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登錄“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自助經辦平台”辦 理參保手續,并一次性代繳工傷保險費;按項目參保的在建項目,施工總承包企業應當在《關于進一步做好上海市建築業工傷保險工作若幹意見的通知》實施之日起 30日内,至項目所在地的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登錄“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自助經辦平台”辦理項目參保和代繳工傷保險費的手續。

  5、按項目參加工傷保險的繳費金額如何确定?

  答:按項目參加上海市工傷保險的,工傷保險費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載明的合同價的1‰确定,并根據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适時調整。對于在建項目來講,按項目參加工傷保險的繳費金額為:根據上述公式計算的工傷保險費×剩餘工期天數/項目工程總工期天數。

  6、按項目參加工傷保險的繳費資金來源?

  答:按項目參保的新建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概算中單獨列支工傷保險費,作為不可競争費,不參與競标,并在施工合同簽訂後、施工許可證申請前,支付給施工總承包企業。

  按項目參保的在建項目,建設單位尚未支付工傷保險費的,應及時支付給施工總承包企業,以便施工總承包企業盡快辦理項目參保手續。

  7、建設單位追加工程投資的,施工總承包企業是否需要補繳工傷保險費?

  答:建築施工企業按項目參保後,建設單位追加工程投資的,應當将追加投資後應補繳的工傷保險費支付給施工總承包企業,由施工總承包企業在确定追加投資的次月月底前一次性補繳。

  8、未按規定辦理項目參保繳費的如何處理?

  答:施工總承包企業應當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施工總承包企業未按時足額繳納或追加補繳工傷保險費的,按照《社會保險法》和《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9、按項目參加工傷保險的保險期限如何确定?

  答:按項目參保的新建項目,其工傷保險期限自施工合同載明的開工日期起,至施工合同載明的竣工日期止;按項目參保的在建項目,其工傷保險期限自辦理項目參保手續次日起,到施工合同載明的竣工日期止。

  施工工期需要延長的,施工總承包企業應當于施工合同竣工日期30日前,攜施工合同和工程延期施工報告至項目所在地的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登錄“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自助經辦平台”辦理備案手續。備案手續辦理後,建設項目工傷保險終止日期相應順延。

  10、如何加強施工現場從業人員實名制管理?

  答:建築施工企業通過建立從業人員花名冊、考勤記錄、工資發放表等台賬,切實加強施工現場勞務用工管理,并按照上海市有關規定,通過“上海市建築工程作業人 員實名制信息系統”(簡稱“實名制信息系統”)進行個人信息采集和進退場登記,對項目施工人員實行動态實名制管理。

  “實名制信息系統”登記的從業人員信息将作為上海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相關從業人員工傷保險待遇的重要依據之一。

  11、按項目參保的從業人員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工傷認定如何申請?

  答:按項目參保的從業人員在建設項目施工期内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所在的用人單位應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内向項目所在地的區縣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12、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時限内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從業人員可否提出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的相關待遇如何處理?

  答: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時限内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從業人員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項 目所在地的區縣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的符合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按照《實施辦法》的規定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13、申請人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提交哪些材料?

  答:申請人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時,應按照《實施辦法》的規定提交填寫完整的《工傷認定申請表》、從業人員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醫療診斷證明或 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等三項必備材料。如從業人員已經按項目參加上海市工傷保險,申請人同時提交項目參保證明、用人單位與項目總承包 企業之間的業務承包(分包)合同等相關材料。

  14、申請人不能提供相關勞動合同的,可以提供那些材料以證明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答:工傷認定過程中涉及項目從業人員勞動關系的問題,以勞動合同為基礎進行确認。申請人不能提供勞動合同的,可以參照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工作證、招工登記表、考勤記錄及其他從業人員證言等證據,确認事實勞動關系。

  15、如何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

  答:工傷人員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按照《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由所在的用人單位、工傷人員或者其近親屬向項目所在地的區縣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其中職業病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

  16、申請人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時應提交那些材料?

  答:申請人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時,應提交填寫完整的《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認定工傷決定書、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診斷證明、工傷人員身份證等有效身份證明。

  被診斷、鑒定為患職業病的,還需提供職業病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的原件和複印件,以及治療職業病醫療機構出具的病史摘要原件和複印件。

  17、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被認定為工傷的項目從業人員,其工傷待遇如何享受?

  答:按項目參保的從業人員,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被認定為工傷的,按照《實施辦法》的規定享受相關工傷保險待遇。

  未參加上海市工傷保險的項目從業人員發生工傷事故,依法由所在的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施工總承包企業、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18、按項目參保的工傷人員如何申領工傷保險待遇?

  答:按項目參保的從業人員,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被認定為工傷的,由所在的用人單位至項目所在地的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待遇申領手續。

  19、工傷保險期滿後,按項目參保的工傷人員、因工死亡人員供養親屬的相關待遇如何處理?

  答:傷殘1-4級的工傷人員,由工傷保險基金按《實施辦法》的規定繼續支付相關工傷保險待遇至失去享受條件時止;

  傷殘5級及其以下的工傷人員,依法與所在的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和工傷人員所在的用人單位按《實施辦法》的規定分别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因工死亡人員的供養親屬,由工傷保險基金繼續按規定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至失去享受條件時止。

  20、計發工傷保險待遇時難以按照從業人員本人工資作為計發基數的如何處理?

  答:考慮到建築施工企業的行業特點,按項目參保的工傷人員、因工死亡人員在計發工傷保險待遇時難以按照本人工資作為計發基數的,參照上海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作為計發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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