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作坊在符合一定條件的情況下是可以全國銷售的。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對食品生産加工小作坊、食品攤販等進行綜合治理,加強服務和統一規劃,改善其生産經營環境,鼓勵和支持其改進生産經營條件,進入集中交易市場、店鋪等固定場所經營,或者在指定的臨時經營區域、時段經營。食品生産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等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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