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和正當防衛?故意傷害和正當防衛怎麼區分? 在司法實踐中,在于防衛人“有無傷害侵害人身體”的故意;換言之,即正當防衛人為了使自己免遭不法侵害而對不法侵害人予以身體打擊(傷害)的防衛行為,不能有“傷害”侵害人身體的故意在故意傷害犯罪案件中,認定防衛人在對侵害人實施的防衛過程中,有否對侵害人直接打擊(傷害)的故意,成了判定行為是否屬于正當防衛的重要條件,現在小編就來說說關于故意傷害和正當防衛?下面内容希望能幫助到你,我們來一起看看吧!
故意傷害和正當防衛怎麼區分?
在司法實踐中,在于防衛人“有無傷害侵害人身體”的故意;換言之,即正當防衛人為了使自己免遭不法侵害而對不法侵害人予以身體打擊(傷害)的防衛行為,不能有“傷害”侵害人身體的故意。在故意傷害犯罪案件中,認定防衛人在對侵害人實施的防衛過程中,有否對侵害人直接打擊(傷害)的故意,成了判定行為是否屬于正當防衛的重要條件。
刑事法律中,故意分為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所謂直接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必然或者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危害結果的發生,以及明知必然發生危害結果而放任結果發生的心理态度;間接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态度。所謂放任,是指行為人對于危害結果的發生,雖然沒有希望、積極地追求,但也沒有阻止、反對,而是放任自流,聽之任之,任憑、同意它的發生。
對于正當防衛,首先我國《刑法》第二十條對正當防衛作了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人身、财産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
其次,正當防衛過當,是指采取的制止性行為明顯超過了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法侵害人的重大損害的行為。“不超過必要的限度”,是指以制止不法行為的狀态為限度,不法侵害狀态已處于結束狀态,危險狀态已消除。如:某人持刀行劫,被劫人自衛反抗,将行劫人打翻并奪下其所持之刀,刺傷行劫人,行劫人的不法侵害已被制止,不法侵害狀态和危險已處于結束,制止行為的損害到此為止,為“不超過必要的限度”。
防衛過當認定标準是什麼?
防衛過當是超過正當防衛必要限度的行為,認定防衛行為是否過當,必須認真地分析判斷其防衛行為是否具有防衛過當的特征。
1、從不法侵害的強度方面來認定防衛過當。不法侵害的強度是一個綜合系統指标,既要分析不法侵害的手段、緩急、參加人數等,又要分析防衛的地點、手段、後果及主體的體力和心理态度。如果防衛強度明顯大于不法侵害強度,這種強度又不是制止不法侵害行為所必須的,即是懸殊的或是完全多餘的,這就應認定為防衛過當,應負刑事責任。
2、從正當防衛的時間性上來認定防衛過當。正當防衛的時間性就是要求正當防衛人認清不法侵害的緊迫性,如果防衛人不立即采取防衛行為,就會造成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産和其他權益遭到侵害。
3、從正當防衛保護的法益性質來認定防衛過當。這是認定防衛過當最關鍵的因素和最重要的認定規則。正當防衛所保護的法益性質,決定着不法侵害行為的性質,從一定程度上決定着正當防衛的強度和時間上的緩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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