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主持的事故損害賠償調解不是解決事故糾紛的必經程序。如果發生如下情形則調解終止:
1、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2、當事人在調解申請中對檢驗、鑒定或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不予調解;
3、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調解或調解過程中放棄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結調解。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九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止調解,并記錄在案:
第一,調解期間有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
第二,一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調解的;
第三,一方當事人調解過程中退出調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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