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訴訟并不等于二審,依然是要适用一審的程序,在一審審理形式有兩類: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如果适用簡易程序的話,審理期限是3個月,适用普通程序則需要6個月,特殊情況可以再延長6個月。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内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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