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效判決又稱“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法院就訴訟案件的實體問題所作的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決定。
一般是在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後即生效。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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