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租賃糾紛處理的一般程序是:如果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争議,可以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方式解決:
(一)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條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無法确第七百零七條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無法确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七百一十條 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緻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百一十五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恢複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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