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申訴主體義務和要求有以下四點:
(1)必須按決定的程序提出申訴。
(2)必須按決定的方式提出申訴。
(3)不得因提出申訴而停止執行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或人民檢察院的決定。
(4)必須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工作秩序,申訴人不得以判決、裁定或決定不公受冤、執法人員徇私枉法為由,濫用申訴權,無理取鬧,妨礙公務,或誣告陷害他人,否則要負法律責任。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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