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機關,最長羁押期間并不确定,需要根據具體案件的實際情況和訴訟進程來确定。
對于偵查羁押期間的确定:
1、一般二個月,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2、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3、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前款規定的羁押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4、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内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别重大複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理。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羁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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