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也可以在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
賠償請求人單獨提起行政賠償訴訟,應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除了具備原告的請求資格、有明确的被告、有具體的賠償請求和受損害的事實根據外,應具備“加害行為為具體行政行為的,該行為已被确認為違法和賠償義務機關已先行處理或超過法定期限不予處理”的要件。
【法律依據】
《國家賠償法》第十二條規定,要求賠償應當遞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齡、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具體的要求、事實根據和理由。
(三)申請的年、月、日。
賠償請求人書寫申請書确有困難的,可以委托他人代書;也可以口頭申請,由賠償義務機關記入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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