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未成年工的保護措施有:
第一,根據《勞動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第二,未成年工定期健康檢查制度。《勞動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據此用人單位應根據未成年工的健康檢查結果安排其勞動。
第三,未成年工使用和特殊保護登記制度。用人單位招收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要求外,還應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辦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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