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小産權是國家不認可的,更不能上市交易的,公證處不能做這種公證,所以小産權房不可以公證。但可贈與或遺囑。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政府文件上并沒有“小産權房”、“鄉産權房”的提法,更沒有對其下過定義。以往所說的“小産權”主要針對的是國有企事業單位自建房,在國有單位裡,土地是無償劃撥的,土地由國有單位全體職工共同使用。職工購買這種條件下建設的住房,房屋由職工個人所有,但無法獲得個人土地使用權證,這就是小産權。從《關于農村集體土地确權登記發證的若幹意見》可知,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農民住宅或小産權房等違法用地,不得登記發證。由此可見,小産權房是不能向非本集體成員的第三人轉讓或出售的,加上其産權不完整,購買小産權房很可能會引發後續的一系列問題和風險。小産權房因為辦不了房産證,所以沒産權。小産權房是建在集體土地上的,不允許對外銷售,不受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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