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罪減刑條件:
1、減輕處罰:
受賄犯罪減輕處罰的情節一般有:坦白交代賄賂來源和用途、給行賄者辦理的事項、盡力否定掉那些在法律上不屬于受賄的人情往來、減輕自己的主觀惡性等等。
2、判刑後減刑的: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内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産、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法律依據】
《刑法》第78條之規定,減刑适用于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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