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告大多是行政管理中的行政相對方。
二、被告不是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而是行政機關本身。
三、共同訴訟人就是共同訴訟案件的當事人。
四、第三人同提起訴訟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26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二人以上,因同一具體行政行為發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樣的具體行政行為發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并審理的,為共同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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